市局玉东分局、双生分局、稽查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财物管理处置规定》已经2023年4月3日市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咨询或向市局财务和审计科、政策法规科反馈。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7日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财物
管理处置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防范监管风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本局各办案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所涉及财物、对违法行为做出决定依法予以没收的财物以及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经公告期届满仍无人领取的依法应上缴的涉案财物。
第三条 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置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统一管理、办管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到保管规范、处置合法、案结物清。
第四条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机构、财审科、机关纪委、执法科、法规科等有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财物入库、登记、保管、出库和处置等工作。办案机构负责依法对涉案财物进行登记、移交入库、提出处置意见、组织实施处置;财审科负责对涉案财物的财物入库、保管、出库登记、配合处置、开具专用票据和账务核算等工作;执法科负责统筹涉案物品销毁处置工作;机关纪委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的监督;法规科负责对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由办案机构的分管领导(以下简称分管领导)实行专项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处置应使用统一规范的扣押、罚没、处置等行政执法文书和入库、出库管理台账及登记表。
涉案财物管理处置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并严格执行票据缴核销制度。
第二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
第七条 涉案财物的保管,应实行自有专用仓库(含租用仓库,下同)保管为主、委托保管为补充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对涉案财物进行统一管理,实行办案机构及其承办人员与涉案财物保管人员相分离。
第八条 市局机关应当设立扣押、罚没、收缴财物的专用仓库或者场所,财审科负责仓库管理,确定专管人员。专用仓库应当配备符合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腐等符合财物保管要求的防护管理设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第三方的场所或仓库对涉案物品进行保管:
(一)涉案物品数量较多,占用面积较大,本局的保管场所或仓库无法存放;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涉案物品或者对保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
(三)物品所在地离本局保管场所或仓库较远,并且运输成本较高的涉案物品;
委托保管涉案物品必须签订委托保管书,并由办案机构进行委托,报财审科备案,由财审科出具专用票据。受委托机构在保管期间,不得损毁或擅自转移、处置。
第十条 依法对涉案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作出没收决定后,对涉案财物管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案机构对涉案财物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应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当日将扣押物品移交至专用仓库或保管场所,将涉案钱款存入专用银行账户;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当日移交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次日移交。如直接作出没收决定的,须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15日内将没收的违法物品移交至专用仓库或保管场所,款项存入专用银行账户。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移交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特殊情况解除后的2个工作日内移交。如需委托保管的,应当在确定受委托保管对象后24小时内移交。
(二)涉案财物入库时,由办案人员填写《扣押、收缴及没收财物入库单》并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执法文书,与仓库管理人员对入库财物、相关依据文书资料逐项清点核对无误后,经双方在入库凭证上签字确认后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三)由仓库管理人员对入库的财物在《扣押、收缴及没收财物出入库登记表》进行登记。对入库的涉案钱款,财审科凭银行转帐凭证开具暂时扣押(冻结)财务专用票据或罚没票据,由办案机构交当事人,并作账务核算。
(四)对涉案财物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返还当事人的,办案机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与当事人一同到保管场所或仓库,凭《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领导审批件到财审科填写《扣押、收缴及没收财物出库单》办理出库手续,保管人员做好出库登记。
第十一条 涉案财物的入库和出库,都须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批,仓库管理人员不得接收和出库未经领导审批的涉案财物。
第十二条 在仓储期间,仓库管理人须对入库的财物定期清点,涉案财物发生变质、风化、生锈等非人为性损坏,仓库管理人员应当如实记载,并及时向办案机构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需要立即处置的,由办案机构提出先行处置建议,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留存涉案物品现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公告、处置。
第三章 涉案财物的处置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容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涉案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由办案机构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报经分管领导批准,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当事人不明确或下落不明的,经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上缴银行专用帐户暂予保存。
第十四条 对涉案财物作出没收决定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办案机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对涉案物品处置意见,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处置。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办案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对涉案物品处置意见,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处置。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办案机构应当自审判机关作出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对涉案物品处置意见,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处置。
第十五条 涉案财物的处置,由办案机构先行提出,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法规科、财审科、机关纪委、执法科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处置。
第十六条 涉案财物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和涉案财物的不同特征,采取销毁、拍卖、变卖、捐赠或者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没收物品符合下列要求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处置。其中对需作技术处置的,先进行技术处置,再委托符合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涉案物品,应当由具有价格鉴定机构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评估,拍卖或者变卖涉案物品的价格不应低于评估价格。
(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可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标识等标识标志、标签、证书、包装物等;
(三)不得完整出售,经拆卸、分解等技术处置后,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四)经计量检定合格或经测试、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八条 采取拍卖方式处置的涉案物品,如涉案财物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由办案机构经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可以通过采取无底价拍卖或者转为变卖等其他处置方式。限制流通的涉案财物需作变卖处理的,应及时交由其归口管理单位统一变卖,或者变卖给按规定可以接受该物品的单位。
第十九条 对需移交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涉案财物,由办案机构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涉案财物需作销毁处理的,应当贯彻“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如原材料可回收利用,优先以拆解、冶炼、化浆等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形状的方式对原材料进行综合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涉案财物和经拆解后产生的废物,应根据其物理特性或性质进行分类处置。属于危险物品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稳定化预处理后,再交由具有相应资质或符合条件的单位处理。其中,危险废物类(含医疗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利用处置能力且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电子废物类应优先交由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拆解、利用或处置;其他固体废物类应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生产、加工或焚烧、填埋企业处理;液态类侵权假冒商品可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其他类型涉案财物,遵循上述处置办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符合条件的单位处置。
第二十一条 没收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置的或者技术处置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的;
(三)已经失效、变质的;
(四)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价值的;
(五)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标识等标识标志印记的;
(六)属于虚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标识产品等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其他应当销毁的涉案物品。
第二十二条 对有使用价值但难以拍卖、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且不宜销毁的没收、收缴物品,可依法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捐赠,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支援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等。
实施捐赠,办案机构应将捐赠物品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捐赠方式、受赠对象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相关审批表等文书材料报市局分管领导、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受赠方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二十三条 涉案物品处置完毕后,有变价款的应将变价款转作罚没收入上缴财政,由办案机构将行政罚没票据复印件一并归入案件档案;需要退还当事人的,办案机构应当7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的手续,并负责退还。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涉案财物处置时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参与,由办案人员应填写《涉案物品处理记录》如实记录对涉案物品处置的时间、地点、方式,物品的名称、规格、种类、数量、处置情况等信息,填写《证据提取单》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行拍照、录像,对处置情况进行证据留存。由执法人员、监督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对销毁的涉案物品,销毁现场,应当由至少财务和审计科、执法科各一名监督人员、办案机构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共同参加。
第二十五条 涉案财物处理完毕,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涉案财物处置的相关证据归入行政处罚案卷备查。涉案财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搬运、转移、处置等相关费用,经各参与人员签字确认后,由办案机构办理报账程序。财审科负责办理与涉案财物处置后有关的所有资金往来、费用和账务核算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调换、损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涉案财物,未经法定程序及按本规定审批不得擅自处置涉案财物。
收缴、没收物品的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必须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对于扣押、收缴、罚没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和按规定处置,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机关纪委要按照职责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情况、罚没凭证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财审科应当定期组织人员对扣押、收缴、罚没财物进行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确保账账相对、账实相符,并及时提醒办案机构对尚未处理的财物进行清理,办案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置制度(试行)》废止。
附件:1.财物清单
2.扣押、收缴及没收财物入库单
3.扣押、收缴及没收财物出库单
4.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5.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6.实行行政强制措施财物委托保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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