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增强质量技术监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效能,根据《关于印发2018年自治区质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质监办发〔2018〕14号)精神,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依法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的监管模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应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权责清单的目录,科学界定和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五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但检查结果也要依法公开。
第七条 被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抽查工作方案。
(二)随机确定待抽查被检查对象名单。
(三)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不同执法部门对同一被检查对象,应当实行联合检查。同一执法部门因不同抽查事项对同一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实行集中检查。
第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并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专业要求和人员在岗等情况。
第九条 根据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信用等级、年度检查经费安排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被检查对象,应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条 抽取结果应当即时记录,并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抽取检查名单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在见证人见证下进行,可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应当按照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规定的程序对被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检查行为。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如实记录执法检查情况,确保检查结果的合法、准确和真实。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细则:
(一)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二)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不宜开展随机抽查的。
(四)国务院、自治区、质检总局开展专项检查及其他特定监督检查的。
第十五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必须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肃予以责任追究和查处。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