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完善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区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 《实施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20〕49号文件),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各部门按照依法依规、准确界定范围、过惩相当、保护权益的原则。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指导意见修订完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于2021年9月1日出台《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管理办法》是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广西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有关要求,积极落实“宽进严管”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努力做到以“管”促“放”,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信用环境。于2017年9月30日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截至目前,全区共有2.6618万户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为了落实总局《管理办法》最新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广西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出台《实施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管理办法》,《实施办法》针对列入情形、列入标准、列入程序等内容更具有操作性,促使列严工作真正落地;促使市场主体知敬畏、存戒惧、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意识和水平,对推进广西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2021年9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10月11-13日由分管副局长带队赴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开展调研;11月着手开始起草《实施办法》,并征求市场监管总局意见,12月经多轮广泛征求广西市场监管局机关业务处室及直属单位、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我局对具体修改意见进行了综合研究分析,采纳了合理意见。2022年1月,通过培训、座谈会等方式,针对列入情形、标准、程序、惩戒措施和信用修复等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并进一步修改完善。2022年2月,通过市广西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再次对《实施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完成。
四、征求意见情况及意见处理情况
我处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以及本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意见,并通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42条意见,采纳了41条意见,未采纳1条意见,其中6个市场监管局、3个本局处室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余市场监管局、本局处室单位无修改意见。我处对具体修改意见进行了综合研究分析,采纳了合理意见(见意见汇总表)。并进行了公平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五、修订主要原则
(一)严格列入标准。全面准确执行列入标准,既做到应列尽列,又保证客观公正。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情形,原则上均为违反市场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除外。
(二)严格列入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完善了送达程序,增设了听证程序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审批流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异议权、答辩权等合法权利。
(三)完善信用修复。按照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当事人在纠正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后进行信用修复,给予其重塑信用、改过自新的机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构建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新格局。
六、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包括七章二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部分,主要明确立制定制度的政策依据、规定基本概念、管理职责和时间。
列入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主要明确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把握的原则,第八条统一规范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程序,共分为拟定列入意见、告知听证、决定四个部分,第十条至十二条明确了列入情形和列入部门,列入部门按职责分工,让列严工作更具有操作性。其中第十二条在对法院列严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对行刑衔接进行了程序上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相关信息公示要求。
管理措施, 第三章 主要明确了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规定了五项管理措施
第四章 移出管理,主要明确了提前移出的条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3年后即可由市场监管部门移出,进一步缩短了公示期限。
异议与监督, 第五章 主要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自我纠错程序、内部监督程序,以及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使全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第六章 信息化建设和档案管理,第二十条主要明确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升级改造相关业务系统,做好信息化技术保障。完善异地信息交换等信息化模块或系统的互联互通,确保数据准确、更新及时。做好历史数据的转换、清理工作。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档案资料、数据信息。
第七章 附 则,主要明确了《实施办法》适用范围、文书格式、解释权限和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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