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品安全执法稽查典型案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今年以来,玉林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食品安全等民生领域开展“铁拳”行动,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执法手段,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10起典型案例,以强化警示震慑作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猪肉案
2025年4月26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涉嫌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猪肉案,因当事人已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5年4月25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李某从病死猪肉批发经营者陈某处购进猪肉类的线案件索。执法人员立即对位于玉林市玉州区某居民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冰柜内冷冻有猪脚、猪排骨、猪耳等肉类,李某无《营业执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病死猪肉类批发经营者陈某处购进猪脚、猪排骨、猪耳等猪肉类,无检验、检疫相关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猪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4月26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对李某立案侦查。
案例二、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西玉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牛巴罐头案
2025年 7月10日,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玉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牛巴罐头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1日,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在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区某店,对当事人于2025年2月9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68克/罐的牛巴罐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百合茯苓茶(代用茶)案
2025年8月15日,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限量的百合茯苓茶(代用茶)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同批次未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6日,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于2025年1月9日生产的百合茯苓茶(代用茶)进行抽检,经检测,该批次的百合茯苓茶(代用茶)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限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百合茯苓茶(代用茶)的违法行为,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容县某饼家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4月10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容县某饼家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绿豆夹心饼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平南县大安镇某百货店在售绿豆夹心饼(蒸煮类糕点)(标称生产者:容县某饼家)进行监督抽检,检验项目柠檬黄、亮蓝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柠檬黄、亮蓝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绿豆夹心饼(蒸煮类糕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博白县某奶茶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5年11月10日,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博白县某奶茶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11日,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博白县某奶茶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维益雪顶稀奶油PRO”、“乾隆一品烧仙草罐头”、“茶之都芒果果酱”、“anran老盐糖浆果味饮料浓浆”、“茶之都轻脂乳”,上述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公司生产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3月24日,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公司生产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日,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成品冷藏库内存放的预包装食品:猪肉丸、扣肉、腊肠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生产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经营含氯霉素大粒腊肠及未规范标示散装食品信息案
2025年10月22日,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超市经营含氯霉素大粒腊肠及未规范标示散装食品信息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3日,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大粒腊肠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SBJ250300038)显示,该产品氯霉素项目不符合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74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含氯霉素的肉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拆零销售散装大粒腊肠时未标明生产日期、生产经营者名称等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5月27日,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玛咖雄睾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标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3日,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玛咖雄睾酒”标签上未标注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案
2025年1月27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2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玉东分局对某学校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某学校采购的大豆膨化制品未能现场提供该食品的对应批次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且现场检查时厨房从业人员李某某健康证已过期,存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学校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玉林市玉州区某水果批发部经营吡虫啉超标的香蕉案
2025年6月25日,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玉林市玉州区某水果批发部经营吡虫啉超标香蕉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025年3月,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25年3月1日购进的香蕉进行抽样,经检测发现该批发部销售的香蕉吡虫啉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一是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香蕉,并通过销售记录追溯下游经销商及销售去向,明确该批次香蕉的流通范围。二是第一时间发布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告知经销商及消费者该批次香蕉存在吡虫啉超标的情况,提示停止食用并配合召回。当事人未收到任何关于该批次香蕉的不良反应投诉,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经查,涉案批次香蕉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源于种植环节,系农户在种植过程中使用吡虫啉不当导致,与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无直接关联。当事人在购进香蕉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了完整的销售记录。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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