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玉林市城区房地产新业态广告领域轻微违法容错清单(2023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15 18:00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行政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推进玉林市城区房地产新业态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更深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对2021年出台的《玉林市城区房地产新业态广告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进一步完善,形成的《玉林市城区房地产新业态广告领域轻微违法容错清单(2023版)》(以下简称《清单》),经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清单》,是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保护企业特别是初创期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严格规范和保障行政执法的需要。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实施《清单》,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各单位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对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实施《清单》应注意的问题

(一)《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

(三)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不予处罚。

(四)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

(五)当事人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不予处罚。 

(六)《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 

、《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玉林市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反馈。

                     


玉林市城区房地产新业态广告领域轻微违法容错清单

2023版)

下列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及时纠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系通过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违法内容文字不是广告主体内容,广告发布前后相同时段内商品销售额或服务营业额未增加,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但内容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

4.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项,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但未裁开发企业名称的;

5.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项,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但未裁明机构名称的

6.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但未在广告中载明的;

7.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已进行房地产评估,但未在广告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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