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玉林市市场监管系统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局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
《玉林市市场监管系统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4年5月20日市局党组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林市市场监管系统食品药品监管
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资金使用管理,强化补助资金执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或玉林市本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我市使用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的单位必须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22〕77号)规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实行属地财政管理原则。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工作要求,负责工作上传下达及资料汇总、分析,起辅助监督作用。
第五条 实行通报制度。市市场监管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对补助资金使用单位上一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含培训、接受检查、整改等方面)进行全市监督通报,并抄报自治区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使用单位为第一责任人,主要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第二责任人,代自治区起辅助监督作用,主要是对我市市场监管部门使用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单位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自治区财政厅或玉林市财政局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 补助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及方向:
(一)食品药品抽检。主要用于完成中央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食品药品抽检计划,开展抽检监测和评价性抽验,公布抽检信息等支出。
(二)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主要用于为提升食品药品监管能力而开展的信息化建设、执法装备及检验检测设备配备及运维、科技项目、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标准化等支出。执法装备可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场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监稽发〔2021〕35号)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司关于印发<全国药品监管执法检查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国药监综〔2020〕4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食品药品监督和执法办案。主要用于因监督和执法办案需要而产生的差旅、邮电、印刷、宣传等经费;案件查办中因锁定证据、案件定性、司法鉴定等需要而产生的购买样品、检验检测、鉴定及建立补充检验方法等费用;涉案物品搬运、仓储保管、无害化销毁处理等费用。
(四)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事项。
第九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公务接待费、外事费,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非专职检验检测聘用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监督办法
第十条 开展培训工作。自治区局下达补助资金后,市市场监管局及时组织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财务人员从资金使用范畴、方向、绩效目标、政府采购和账务处理进行培训,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补助资金使用存在风险。每个使用补助资金单位都需参加,无故不参加,将作为通报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开展指导和检查工作。市市场监管局每年9-11月组织人员对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每个使用补助资金单位都需积极配合,无故不配合的,将作为通报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全面自查。每个使用补助资金单位于每年12月下旬前要就本单位年度内使用补助资金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送市市场监管局。无故不提交的,将作为通报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严格审核自查报告。接到使用补助资金单位提交自查报告后,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人员在次年1月内严格审核自查报告,并对使用补助资金单位存在问题进行反馈。使用补助资金单位要针对存在问题进行立行立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完全不彻底的,将作为通报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 配合自治区局审计和监督检查。使用补助资金单位每年要按要求准备材料,认真配合自治区局审计或监督检查。无故不配合的,将作为通报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积极整改。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对自治区局审计或监督检查反馈问题,要按自治区局要求和规定,及时如实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完全不彻底的,将作为通报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 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和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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