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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信用修复申请指引流程图

2024-06-14 18:00     来源: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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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信用修复申请指引流程图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经营异常名录或经营异常状态信息信用修复按如下指引办理:

一、申请信用修复条件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二、信用修复的途径

(一)网上申请: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网址:https://gx.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进入填报系统登录页面。

2.登录系统之后,点击【信用信息修复】即可进入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功能页面,如下图所示。

3.在信用修复申请页面,选择【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修复】模块,先选择需修复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文号,等待列入日期、作出决定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和申请修复日期(默认为当前日期,不可修改)自动显示出来,再上传信用修复材料,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等待提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已提交成功】,即可完成信用修复申请。

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操作过程遇到问题可联系技术服务,电话:0771-5533506。

(二)现场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申请,详细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窗口:

玉林市秀水北路2号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

0775-2828589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生分局

双生分局综合股:玉林市金港路100号

0775-2382402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玉东分局

登记注册窗口:

玉林市大同路7号玉东大道与大同路交叉路口东北侧同德苑小区玉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0775-2686310、0775-2686032

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窗口:

玉林市金港路388号玉州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0775-2382345

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股:玉林市玉州区城西街道人民西路中华苑二号楼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

0775-2268670

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私营经济与信用监督管理股:

北流市永安路0338号

0775-2700107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与个体私经济监督管理股:

容县容州镇燕塘街39号

0775-3273636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注册窗口:

陆川县温泉镇兴达一巷陆川县政务服务中心5楼

0775-7218206

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监督管理股 :

博白县绿珠大道西073号三楼

0775-8333779

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与个体私经济监督管理股:

兴业县石南镇民主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0775-3777289

  三、信用修复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异常名录或经营状态信息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注: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签字即可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守信承诺书》;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1.因未年报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提交已补报的年度报告书(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年度报告填写”处进行年报并打印或下载电子版)。

  2.因未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提交已履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需要公示义务的佐证材料。

  3.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提交更正后的年度报告书、会计报表、已更正公示信息等佐证材料。

  4.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提交住所变更通知书、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证明等佐证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委托代办的,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文书表格下载地址

《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书表格可登录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网址:

http://scjdglj.yulin.gov.cn/zwyw/t18051212.shtml

五、信用修复不收取费用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信用修复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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